商传论——明代中后期是半等级社会

 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阶级结构的研究始终与社会史研究紧密相联。封建社会的阶级是“等级的阶级”(列宁语)。阶级是按经济地位划分的,等级的划分则既取决于经济地位,同时也取决于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。
  明代处于中国传统社会晚期,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,旧的等级制度产生了变化,经济因素的作用明显加强,传统等级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,这一切都构成了明代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。
  明朝建立之初集大成体现了中国等级社会的诸多特征。以皇帝为核心的皇室、外戚与功臣勋贵组成的贵族集团是新朝的最高统治者。代表皇帝并体现皇权统治的则是一大批等级分明的官僚。基层社会由缙绅地主(即有身份地主)、无身份地主、农民、商人、手工业者、城市居民及军士、军馀等构成社会的主体。明初自耕农民空前增加,洪武末年田盈七顷户占全国统计户数的0.15%。科举考试的文官选任制度,在宣德年确立,增加了等级的可变因素。血缘贵族等级制度变化为血缘贵族与官僚等级制度。等级身份成为整个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。
  明代中期,这种传统化情形发生变化,构成明代社会结构更为主要的特征。这一特征是前所未有的。其原因首先是商品生产发展。从成化年间起,官僚队伍中混入大批三教九流之辈,以传奉授官形式占居高位。旧有的等级社会受到冲击。武宗即位,这种变化愈加不可收拾。明人把正德嘉靖前后作为这种变化的转折时期。社会表象是竞奢之风,内涵是商品化发展对于传统观念的冲击,等级社会开始发生动摇,隆庆万历间经济发达的苏松地区尤为明显。徽州地区,商人地位明显提高。明中叶后,旧体制内部结构被自身破坏,商业发展吸引了更多的人经商,加剧对旧体制的破坏。隆庆万历以后传统政治日趋腐败,社会经济日趋繁荣。这是体制转换的必然,在明中叶以前从未有过如此突出。这种变化明显表现在社会上层,即剥削者当中商人地位的提高。明代中叶以后,旧的等级观念发生改变,明朝开始进入半等级社会。
  此后社会各个阶级表现出半等级社会的特征有:
  第一,明中叶以后勋臣皇亲几乎都成为大商人,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商业资本,而是政治特权,获得的不是商业利润,而是豪夺的财富。
  第二,成化时,官僚集团成为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主导势力,乡官成为重大社会问题。官僚关系网成为左右朝廷和地方政治的力量。官僚集团一方面是国家机器的执行者,担负平衡社会矛盾的作用;一方面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为地方势力的代表,破坏社会平衡的势力。内阁首辅制度出现后,官僚内部的政治斗争表现为党争,即使相对开明的党人,也从未有过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主张,仅有时会体现出维护士农工商利益的要求。官僚党争葬送了官僚政体。另一方面,以金钱与特权交换的捐纳授官,使中产以上富人不通过考试进入官僚体系,破坏了官僚政体维系的社会等级。
  第三,农民是社会结构的主体,社会构成的主要体现是农村的阶级对立。农民指没有任何特权身份的农业生产者,包括佃农、自耕农、富裕农民、中小地主、无身份大地主和部分商业地主。他们属于不同的阶级。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地主,即贵族和官僚地主,以及地位低下的雇工和奴仆。明初鼓励耕垦的政策,前期造就大批自耕农,后期造就大批国家佃户。明初农村社会阶级结构,形成以有田地农户为主体的特征。北方农民勉强维持生活,正统年间流亡严重。南方自然条件不同,农民生活明显好于北方,但下层农民承担大量重赋。中叶以后,农村贫富差距扩大,地主兼并大量土地,租佃关系恶化。农村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反抗田主和官府征敛的民变与起义增多。另一方面,为寻求保护和逃避国家徭役苛索,下层农民在土地兼并中,将田地和自己的人身“投献”到缙绅之家,成为家奴。“投献”在万历天启间达到高峰。晚明“奴变”不断,融入了明末农民起义战争。
  第四,明中叶以后,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,一批脱离乡村而没有成为政治统治中心的城镇兴起,打破了旧的城乡一体化格局,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城镇。城镇的阶级结构由于阶层、行业以及城镇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。从明初到弘治是城镇发展前期,作为全国乃至地方统治中心的城镇主要发挥政治控制功能。军事型城镇多处于边塞或内地的军事要地。永乐以后,沿运河逐渐形成了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,江南一带还有相当数量伴随着商品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工商型城镇。明初城镇社会构成中最突出的是国家控制机能,表现出等级社会的特征。南北两京中的富户,社会地位不断迁化,有的经商,有的加入官僚集团。城市经济生活主要依赖于商品交换,商人成为最为活跃的阶层。大量的城市平民,是城市人口的主体。他们的劳动构成城市生活的重要内容。构成最下层社会的是无业游民、娼妓、乞丐等。明前期,城镇居民统一编户,阶级结构相对简单。
  明中叶以后,城市中不事生产的消费者、寄生者大量增加,为商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。旧的社会等级受到挑战,金钱成为决定社会地位主要因素。富商大贾与官员共同构成城市的上层社会,城镇劳动者构成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。城镇行业的复杂决定了社会构成必然复杂。独立而特殊的群体是商人。明初抑商,“开中法”使北方盐商得到发展。弘治五年(1492)的叶淇变法,改输粟到边防为输银到官府,商人从此开始新的经营。十大商帮中有九个是在成化弘治间兴起。商帮的形式,充分体现了地域和血缘纽带关系。商人需要进一步取得政治地位,以保证自身利益,于是,官商结合成为必然途径。商人结交官员,以作为经商的保障。这在晋商和徽商中表现突出。另一方面,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。商人攀附官府,但在真实利益和感情上,则更接近城市居民,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。
  商人与商业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社会结构,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,给中国传统社会带来近代化的萌动。但商人无法从根本上成为政治上独立的群体。明中后期的城镇,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:政治型城镇的工商化。
  (原文约34000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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